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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hubeisheng
2018-01-05 10:31:2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等六部委新修订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2014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4〕31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

  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精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含用于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支出方向的资金);省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省委、省政府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发展政策切块到片区县市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其他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性资金。

  省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发展政策切块到片区县市的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等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中央和省级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县级政府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主体。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市、县级财政建立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

  省级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纳入统筹范围内的中央财政资金,分配给国定贫困县及重点片区县的资金增幅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全省平均增幅。新增资金、新增项目、新增举措重点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市(州)、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资金投入情况纳入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市(州)、县(市、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管理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一)贫困状况主要包括: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数量、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规模及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数量、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规模等因素,以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数据为准;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因素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

  (二)政策任务主要包括: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革命老区和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

  (三)脱贫成效主要包括: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精准扶贫成效考核结果。

  以工代赈支出方向资金,按照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条件、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工程建设管理考评情况等因素,向基础设施薄弱、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和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的国定贫困县(市、区)和重点片区县(市、区)倾斜。

  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的资金,按照国家民委和省民宗委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脱贫攻坚和民族工作重点任务等因素,向民族地区和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各市(州)、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八条 县级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同时,防止“上进下退”,防止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第十条 省财政厅分别商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林业厅、省农垦局等部门,拟定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拨付资金,同时抄送财政部驻湖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林业厅、省农垦局。

  第十一条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省财政厅按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并抄送财政部驻湖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宗委、省林业厅、省农垦局。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12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统筹使用财政资金的指导意见》(鄂财农发〔2017〕25号)有关要求,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项目库建设,落实统筹资金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进统筹使用资金,集中财力支持精准扶贫。

  第十三条 各地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四条 各地应当加快预算执行,通过建立提前下达、分期下达、分批拨付、先预拨后清算机制,资金预拨、分年验收、分年结算机制及资金按任务完成情况同比例下达的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拨付进度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二)扶贫部门负责提供扶贫发展方向相关因素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汇总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等相关情况。

  (三)发展改革、民宗、林业、农垦等主管部门负责分别提供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国有贫困农场扶贫等支出方向的相关因素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四)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县(市、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精准扶贫规划和年度资金统筹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与扶贫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分类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并根据资金情况滚动安排。

  县(市、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到县(市、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要求提出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等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收到财政资金拨付文件后30日内上报备查(案)。

  第十八条 规范报账程序,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落实资金报账制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扩大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通过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开效果。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和统筹使用后的实际支出方向,明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责任,并作为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省、市、县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林业、农垦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检查次数,减轻基层负担,推动形成监管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林业和农垦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1号)同时废止。《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农发〔2006〕52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林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06〕41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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